哪些属于可继承的网络虚拟财产 谁来继承网络虚拟财产?
发布日期: 2022-08-05 15:10:57 来源: 星际派

谁来继承网络虚拟财产

由于网络虚拟财产有经济价值和精神价值的双重属性,在确认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主体时,不能遵从《民法典》中规定的传统的继承顺序进行继承。比如空间相册、邮件等数据资料,更多的是包含人的真情实感,蕴含精神价值,这类虚拟财产有的时候并不与继承人相联系,按照《民法典》规定的方式继承显然是不合适的。所以,可以从虚拟财产的类型着手确定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主体,进行分类讨论。

第一,如果是纯粹的经济利益型财产,比如淘宝店铺、游戏装备等,此类财产因为不用考虑感情成分,继承人可以按照《民法典》规定的传统继承顺序进行继承。第一顺位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一顺位继承人之间按照等额继承财产。

第二,对含有精神价值的虚拟财产,诸如相册、邮件等,这种类型的财产并不同于上述财产,不具有纯粹性。往往涉及情感因素,继承人想要继承此类财产也多是出于“睹物思人”的情怀,缅怀先人。因此,对于确认这部分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主体,可以采取相关人联系原则确定有关继承人。如被继承的物是与好友相关的邮件往来,则由其好友继承;被继承的物是与父母的合照,则由其父母继承。至于审核方面,由于网络用户大多是用虚拟身份,为审核增加了难度。因此审核时,可以要求继承人提供自己的身份证明,可以有效证明自己和被继承人是何种类型关系的材料。关于这方面的可操作性,可以使用公告的方法,规定在一定时间内由相关联的利害关系第三人主动要求继承,若一定时间后利害关系第三人并没有提出继承或者与继承相关联的人已经不在,无人继承的情况下,再按照传统继承原则顺位继承。

另外,在分配时,具有经济利益的虚拟财产,可以对比传统财产分配方式,指定几位或者一位继承人继承,这类财产具有不可复制性。但对于具有精神价值的财产,由于其可以不断复制粘贴,这类财产的继承可以由多位与此财产有关系的人共享,发挥它的最大价值和作用。想要顺利实现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在技术层面上也有一定难度。有的人并不会具体操作,有导致虚拟财产灭失的风险。这时候就需要运营商的配合和技术人员的帮助,以一定程序进行。

哪些属于可继承的网络虚拟财产

现在学界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客体看法不一。有的运用一一列举的方法,将可继承客体进行罗列;有的使用概括分类的方法,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客体归纳分类。信息化不断更迭的时代,网络虚拟财产只会衍生出更多的种类,采用列举式确定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客体显然不能列举穷尽,并且操作复杂,不宜采用。使用概括分类式操作,简单实用,更加适宜。

按照概括分类式可以将可继承的网络虚拟财产客体分为三类:账号类财产、经济利益类财产和精神价值类财产。之所以把账号类单列出来,是因为此种财产不同于其他两种财产,具有特别的属性。账号类财产类似于QQ账号、微信账号等,严格来讲其所有权并不归属于网络用户个人,网络用户对它们只有使用权,没有占有支配权。但是这些账号相当于用户进入虚拟世界的“钥匙”,只有输入账号密码才能登录服务器,打开虚拟世界的“大门”。而很大一部分网络虚拟财产,不管是经济利益类还是精神价值类,都需要输入账号密码后才可以得到。所以为了便于实现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尽管网络用户只有账号的使用权,但根据账号的特殊性,笔者认为,账号类虚拟财产也可以作为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客体。其他两类虚拟财产可以由前述确定主体的方式得到继承。

关键词: 网络虚拟财产 经济价值 空间相册 数据资料 外祖父母